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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曜阳养老联盟简介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事业发展中心”)是中国红十字总会下属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事业发展中心高举红十字公益大旗,致力于公益养老、基础教育和博爱文化传播等工作,打造了“曜阳养老”、“拔萃教育”和“博爱中国”等公益品牌。事业发展中心从事公益养老服务超过20年,积极兴办曜阳养老示范机构,大力开展曜阳关爱行动,努力构建曜阳养老支持平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曜阳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已成为公益养老领域的实践者和示范者。

    为了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领域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事业发展中心在公益养老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创新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方法,事业发展中心在构建曜阳养老支持平台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广大养老机构的诉求和呼声,牵头发起并启动“曜阳养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建设工作,团结凝聚广大养老机构及相关为老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协助党和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 一、联盟性质

    曜阳养老联盟,是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和部分养老机构联合发起成立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爱心人士自愿加入的,从事养老服务及相关产业的公益组织。

  • 二、联盟宗旨

    曜阳养老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挥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助力会员养老机构发展壮大,促进国家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 三、成员范围

    曜阳养老联盟以广大公益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研究人员、爱心人士为主要成员。

  • 四、主要职责

    曜阳养老联盟的主要职责是为成员机构的发展提供支持,具体包括:

    1、协助成员机构开展党建工作;

    2、为困难养老机构和老人提供帮助;

    3、研究制定推广曜阳养老标准;

    4、开展养老培训及研究交流;

    5、搭建养老机构与养老产品供应商的交流平台;

    6、倡导开展养老志愿服务;

    7、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

    8、维护成员机构合法权益;

    9、选拔、推荐优秀养老项目和宣传养老服务优秀典型;

    10、建立曜阳养老运营管理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等。

  • 五、近年来工作情况

    (一)协助养老机构做好党建工作

    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的相关要求,中心制作了“曜阳党建APP”,利用该平台开展党建理论及知识宣讲、党建工作交流、养老服务交流等工作,协助成员养老机构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目前,已有194家养老机构、1553名党员下载并使用该APP。

    (二)支持困难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

    中心先后协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73亿元,募集社会爱心捐赠资金3000余万元,累计支持中西部地区近1000家养老机构,惠及贫困老年人10万余人。

    (三)研究制定标准并出版系列指导丛书

    2014年,中心联合有关单位,编撰出版了“曜阳养老护理员培训指导丛书”,包括《老年护理技术指导》、《养老护理管理手册》和《养老护理基础知识》。

    2018年,中心联合所属曜阳养老机构,编撰出版了《曜阳养老人文关怀的探索与实践》丛书,包括《总论》、《扬州曜阳篇》和《富春江曜阳篇》三本,是国内首部从人文关怀视角总结养老服务经验的书籍。

    2019年,中心联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在梳理曜阳养老机构标准的基础上,编撰“曜阳养老机构指导丛书”,包括《曜阳养老机构建设与管理指南》、《曜阳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和《曜阳养老机构员工手册》。

    (四)组织开展养老人才技能培训

    2012至今,中心先后组织举办了31期曜阳养老院长培训班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班,累计培训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3600余人次

    (五)组织开展养老研究与交流活动

    中心与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长期合作,先后在北京、贵阳、扬州、泉州等地,举办了六届“中国养服务业发展高层论坛”。中心还联合有关单位,多次举办“曜阳养老论坛”和“互联网+曜阳养老论坛”。六年来,有关领导、业界专家、养老院长等累计5000多人次参加了论坛及交流活动。

    (六)倡导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2014年,中心在扬州市开展了养老志愿服务试点,先后发展养老志愿者2000余人。2019年,中心选择省、市、县、乡、村五级6家单位,扩大养老志愿服务试点工作,与有关专业团体联合发展了医疗卫生专业养老志愿者近30000人。

    (七)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

    2019年,中心与微医集团联合成立“曜阳互联网养老院”,为广大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提供互联网信息平台。目前,已有100余家养老机构加入该平台。2020年抗击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中心联合解放军总医院等单位,通过“曜阳互联网养老院”平台,为广大养老机构视频直播了16场专家健康讲座。

    (八)选树宣传养老服务优秀典型

    2018年,中心与CCTV合作举办了“职业盛典——优秀养老护理员事迹展播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挑选9名优秀养老护理员,将其先进事迹录制成专题节目,2019年1月2日在CCTV-12频道播出。

    2019年,中心与CCTV合作举办了“守护夕阳——成为为老志愿者”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挑选7个优秀养老志愿者团队(个人),录制成专题节目,12月5日在CCTV-12频道播出。

    (九)建立了曜阳养老运营管理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

    曜阳养老始终把破解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和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作为品牌建设的重中之重。曜阳养老已经整合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知名专家和优秀团队,建立了运营管理 和金融服务两个平台,将逐步解决经营、管理、融资等一系列问题,推进曜阳从“联盟”向“连锁”的跨越,真正实现养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 六、近期愿景

    未来五年,曜阳养老联盟将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特别是抓住“十四五”这个关键窗口期,分三步将曜阳打造成为民族品牌。第一步是“连锁与联盟并举”,在联盟的基础上,着力打造曜阳连锁机构,体现曜阳养老的标准化和特色化。第二步是“以连锁带联盟”,以标准化和特色化的曜阳品牌,号召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加入曜阳养老联盟体系。第三步是“形成成熟的连锁型的曜阳养老体系”,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养老服务,最终把曜阳养老打造成为中华民族的养老品牌。

曜阳养老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曜阳养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事业发展中心”)和曜阳养老支持平台联系的部分地方养老机构联合发起成立,国内从事养老服务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爱心人士自愿加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挥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助力会员养老机构发展壮大,促进国家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第三条联盟工作接受事业发展中心的指导,同时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四条联盟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联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农科院西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办公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发展联盟会员,并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

    (二)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会员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和规范;

    (三) 协助会员养老机构开展党建工作;

    (四) 帮助会员养老机构提高建设、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水平,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 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研究,为会员养老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学术交流;

    (六) 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及管理的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协助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七) 广泛发动社会爱心力量,为相关会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 协调法律及相关专业力量,为会员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提供权益保障服务;

    (九) 为会员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及相关企业搭建物资、技术和服务的信息交流平台;

    (十) 推进医养结合,为会员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员工提供健康服务;

    (十一) 广泛联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会员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提供养老志愿服务;

    (十二) 积极探索引入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提高联盟成员养老服务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十三) 选树表彰养老服务优秀典型,协助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十四) 有利于会员养老机构发展的其它职责和任务。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盟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拥护联盟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联盟。

    (一) 单位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养老服务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加入联盟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秘书处备案,即成为联盟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养老服务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社会爱心人士,愿意加入联盟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秘书处备案,即成为联盟个人会员。

    第九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秘书处备案;

    (三) 由联盟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牌匾和个人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 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联盟工作进行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的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三)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第一届会员暂不缴纳);

    (五) 向联盟反映情况和诉求,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二条 曜阳养老支持平台联系的养老机构,愿意加入联盟的,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

    联盟定期对会员资格进行确认,并及时公布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各分支机构核实并报秘书处备案,予以除名并公布。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 决定联盟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联盟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联盟会费标准;

    (六) 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决定联盟名称变更事宜;

    (八) 决定联盟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 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十) 决定联盟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联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经联盟理事会或者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联盟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决定联盟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联盟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罢免联盟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联盟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20,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承认并遵守《章程》,热心联盟工作,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

    (五)如是单位会员,应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

    (六)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优先从曜阳养老支持平台联系的养老机构成为会员的单位中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每个联盟单位会员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联盟,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会员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的权利:

    (一) 在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联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联盟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联盟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联盟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 决定联盟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联盟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 制定《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

    度;

    (十三) 决定联盟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联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联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采取聘任制时,由理事长直接聘任,不经过选举产生。

    罢免联盟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举联盟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条 经联盟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联盟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联盟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联盟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5至35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职权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理事长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四节 联盟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联盟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至10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五条 联盟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联盟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六条 联盟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联盟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联盟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联盟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联盟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工作述职;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联盟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联盟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联盟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联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联盟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联盟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联盟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联盟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联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联盟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联盟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联盟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事业发展中心反映联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联盟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联盟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联盟监事会可以对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联盟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联盟承担。

    第六节 联盟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联盟设立养老服务专家委员会、养老机构专业委员会、养老企业专业委员会、养老志愿服务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别负责联系养老服务相关专家学者、养老机构会员、养老企业会员、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及会员,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联盟分支机构应拟订工作规则,明确分支机构的职责任务、负责人组成、议事规则、成员数量、单位或个人的入选条件等事项,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联盟分支机构成员由其负责人提出初步名单,报理事长会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联盟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全体委员推选、联盟理事长聘任,可以连任,但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联盟分支机构负责人可实行轮值负责制,具体办法由该分支机构拟订,报联盟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联盟分支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事业发展中心,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第五十三条 联盟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单位,其财务纳入联盟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联盟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联盟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监事会工作规则》、《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联盟建立健全证书、图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联盟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联盟证书、图章遗失时,由秘书处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联盟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 事业发展中心提供的专项经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时的成本性收入;

    (五) 利息;

    (六) 会员费;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事业发展中心为联盟开设单独的财务记账科目,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联盟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主要用于联盟日常运营及项目开支,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联盟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联盟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联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六条 联盟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联盟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联盟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